院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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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9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企业实践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为了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在编和人事代理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本办法统称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无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第一年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三条 企业实践须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原则上主要安排在寒暑假,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每期实践一般不得少于2周。

第四条 无企业实践任务的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以使公共基础课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任务与内容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任务主要包括到企业顶岗工作、指导实习、实践培训、考察观摩及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挂职锻炼或驻村扶贫等。

第六条 实践时间的统计按如下办法执行

1、教师到企业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顶岗工作,实践时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

2、教师带领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实习,实践时间按实训基地实际指导天数的1/2计;

3、教师从事与任教专业有关的挂职锻炼、驻村扶贫等工作,实践时间按挂职、驻村时间的1/4计;

4、教师参加以企业实践为主的各级各类培训,实践时间按培训中在企业实践培训的实际天数计。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及参与企业产品研发、项目实施和技术创新等。

第八条 教师应及时总结企业实践情况,把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衔接。

第九条 教师在实践中发现适于建立为企业实践基地的,学院、系(部)应积极联系建为实践基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牵头,会同教务处、科技服务与工程实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全院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统筹,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及自主开展教师企业实践,对教师落实企业实践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各系负责本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制定和具体组织落实。要落实教育部专业教师每五年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要求,针对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五年计划,每年合理选派人员。

十二条 各系负责与专业教师共同选定实践企业明确企业实践的岗位、时间、任务、督查办法等。教师到企业实践前,须进行职业道德、安全防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条 各系须加强企业实践过程督导管理,采取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掌握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思想状况和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专业教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要以实践企业职工身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企业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维护学院声誉;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教师确因有事、有病不能坚守实践岗位的,须经实践企业和所在系同意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严禁借企业实践名义从事与实践无关的事情或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每天须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记录实践日志。实践结束后,须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完成一项本专业教学改革案例设计等。

第十七条 各系须加强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教师企业实践档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结束后,由所在系牵头,及时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学院考核占30%,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督查小组根据不定期抽查情况评定成绩;企业考核占30%,由实践企业根据教师出勤情况、实践表现、对企业的贡献等评定成绩;系考核占40%,由教师所在系对照教师企业实践任务,通过查看实践日志、总结报告和专业教学改革案例设计等,结合实践中的检查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九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较差

第二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组织实施及管理情况纳入系年度考核;教师个人参加和完成企业实践情况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一般”及以下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系应及时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经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学院督查小组抽查,2次以内无故缺岗的,扣减教师企业实践包干费用500元/次;3次及以上无故缺岗的,取消包干费用,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三 经学院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院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和通信费等实行费用包干制,按如下标准办理:石家庄市区以外的企业实践,按300 元/天˙人;石家庄市区以内的企业实践,按100元/天˙(该标准将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此外,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期实践可报销石家庄实践企业往返交通费1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参加企业实践教师购买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每位企业实践的教师可报销一张150以内的(mini)SD储存卡(该标准将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备案表

2、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   

 

2017年6月2日

 

附件1:附件1教师企业实践备案表.docx

附件2:附件2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docx